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指挥中心应急处置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值班制度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工作日(含部分节假日)工作时间值班和24小时备勤制度。
值班人员由执行工作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各一人组成;
备勤人员由指挥中心对全庭工作人员排班组成,每个备勤小组(快速反应小组)由执行员、书记员、警务人员和驾驶员各一名组成,并配备警车一辆。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将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及联系方式按时上报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
第三条 执行工作人员值班期间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接收、记录并向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执行庭庭长报告执行要情或其他紧急事务;
(二)接收、记录并向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执行庭庭长报告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
(三)接收其他法院通过委托执行管理系统发来的委托执行请求,并移交相应执行团队;
(四)根据领导指示为执行会商、协调提供辅助性工作;
(五)转处非涉执事项;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执行要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暴力抗法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
(二)执行中发生冲突导致公安部门出动警力的信息;
(三)其他重大敏感的执行信息。
出现执行要情的,执行指挥中心应在报告执行庭庭长和分管院长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或执行庭庭长,并在收到指令后即刻启动快速反应措施:
(一)发现长期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下落的;
(二)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三)被执行人有可能逃逸或有隐匿、转移、转让、毁损财产行为,需要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四)需要紧急实施搜查、拘传、拘留、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的;
(五)被执行人正在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六)执行人员遇有妨碍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
(七)执行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八)上级法院指令、同级法院请求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履行相应职能的;
(九)其他需要快速反应的。
第六条 对无需快速反应的情形,备勤人员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向承办的执行实施团队移交来电来访信息。
第七条 备勤人员(快速反应小组)在工作时间内接到快速反应指令,且执行对象在市区范围内的,应在接到执行指令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在距离市区不超过60公里范围内的,应在接到执行指令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采取相应措施。备勤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接到快速反应指令的,应尽快与执行实施团队负责人、举报人等取得联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第八条 需要快速反应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异地,或者出现突发情况、需要紧急支援的,可以向当地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请求协助执行,也可以层报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请求协调调度。
第九条 备勤人员(快速反应小组)根据上级、同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请求对特定人员或财物实施控制后,应带回本院由专人看管或保管,待执行法院执行干警到场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技术保障人员应为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保障远程指挥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电话系统、录像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执行完毕后,备勤人员(快速反应小组)应及时将相关执行情况向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汇报,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移交执行实施团队入卷。
第十二条 值班(备勤)人员要坚守岗位,并将值班(备勤)期间的工作内容在记录簿上详细记载,记录簿须编号并归档。
第十三条 值班(备勤)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执行秘密。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要严格区分明件和密件。
第十四条 值班(备勤)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党政纪处分、通报批评或批评教育:
(一)接到快速反应指令后无故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的;
(二)在快速反应期间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三)在快速反应期间态度消极、工作拖沓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